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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刑初68号

王志新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当事人
王志新;王铁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新,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铁中,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武某(房主)签订了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xx仓库(以下简称xx仓库)(墙体是砖混结构、房顶是泡沫彩钢板材料)的租赁协议,用于xx公司货物的中转存放。2015年下半年,xx仓库出现房顶漏水问题。2016年3月,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张某(已判刑)与在国外的武某电话协商,xx仓库屋顶防水维修施工由xx公司负责找人实施。张某通过路边的防水维修小广告联系到做防水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李某(已判刑)。2016年3月28日下午,李某与张某共同到xx仓库进行了实地查看,后与张某口头约定以5000元价格承揽xx仓库的房顶防水维修工程。2016年4月5日8时左右,李某带领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及李某1到达xx仓库进行仓库屋顶防水维修施工作业。按照李某的安排,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在xx仓库房顶用煤气罐、喷枪烤沥青卷材进行防水施工,其在地面运送防水卷材,李某1负责在房顶上下材料等辅助工作。当日16时55分左右,因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在施工作业中引燃仓库房顶彩钢板内的可燃材料,致xx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造成xx公司存放在xx仓库内的货物被烧毁。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此起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365016元。 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建筑资质非法组织人员在仓库房顶使用明火进行防水施工,引燃房顶可燃材料,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后果,李某和在仓库房顶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人员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对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志新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王铁中在逃后在河南平舆县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工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均无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5年1月,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武某(房主)签订了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xx仓库(以下简称xx仓库)(墙体是砖混结构、房顶是泡沫彩钢板材料)的租赁协议,用于xx公司货物的中转存放。2015年下半年,xx仓库出现房顶漏水问题。2016年3月,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张某(已判刑)与在国外的武某电话协商,xx仓库屋顶防水维修施工由xx公司负责找人实施。张某通过路边的防水维修小广告联系到做防水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李某(已判刑)。2016年3月28日下午,李某与张某共同到xx仓库进行了实地查看,后与张某口头约定以5000元价格承揽xx仓库的房顶防水维修工程。2016年4月5日8时左右,李某带领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及李某1到达xx仓库进行仓库屋顶防水维修施工作业。按照李某的安排,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在xx仓库房顶用煤气罐、喷枪烤沥青卷材进行防水施工,其在地面运送防水卷材,李某1负责在房顶上下材料等辅助工作。当日16时55分左右,因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在施工作业中引燃仓库房顶彩钢板内的可燃材料,致xx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造成xx公司存放在xx仓库内的货物被烧毁。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此起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365016元。 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建筑资质非法组织人员在仓库房顶使用明火进行防水施工,引燃房顶可燃材料,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后果,李某和在仓库房顶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人员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对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志新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王铁中在逃后在河南平舆县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同案犯李某之子)的证言证明,是王志新在作业时造成的火灾。 2.证人李某2(xx公司职工)的证言证明,火灾仓库负责人是马某,是其公司行政总监张某负责找工人做的仓库屋顶防水维修施工。仓库是2016年4月5日16时56分着的火,当时是从屋顶往下落火,造成了损失。当时仓库一楼放的是塑料玩具,二楼放的是毛绒玩具,不知是谁用喷枪把屋顶烤着的。 3.证人马某(xx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证言证明,着火仓库的情况及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情况。 4.证人李某3(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起火仓库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其对于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做出的,涉案物品损失价格为5365016元的价格认定没有异议。 5.证人李某4、李某5(同村村民)的证言证明,在村里未见到过李某和王铁中。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2日,王志新在平舆县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对王铁中上网追逃,2018年5月27日20时05分公安民警在平舆县王铁中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后王铁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16年4月5日16时5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库,起火点位于仓库北侧屋面,起火原因为李某带领三名工人在进行屋面防水施工时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 8.关于呈报《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请示及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李某个体施工队伍未取得建筑业资质,非法组织人员在仓库房顶使用明火进行防水施工,引燃可燃材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张某将租赁仓库防水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李某施工,没有与李某个体施工队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也没有排查施工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间接原因。经过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历城政字[2016]38号关于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证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形成的事故报告。 10.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关于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失火一案所涉库存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365016元。 1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转仓库。 12.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二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13.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张某通过其留的小广告联系他,经过实地查看,两人约定由其承包涉案仓库的漏水维修工程。施工时其负责递卷材,王志新和王铁中在仓库的屋顶上用喷枪烤沥青操作进行防水维修,李某1在仓库屋顶上下料干杂活。其没有办理作业的相关审批手续,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施工资格,使用明火作业时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李某能够辨认出王志新就是将仓库屋顶彩钢板引燃并引起火灾的嫌疑人。 14.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明,其原系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负责人员招聘、后勤保障及仓库基础维修等业务。2015年下半年其公司仓库房顶漏水,经与房东联系,确定由其找人维修。后其在路边电线杆上看到李某留下的小广告,遂与李某联系维修仓库屋顶的漏水。2016年4月5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带着另外三个人一起到仓库开始做防水。其没有审核李某等人是否有相关的施工资质,也没有与其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四人做防水的时候其在公司,并没有在现场。 15.被告人王志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承包了涉案仓库的漏水维修工程,其和王铁中用明火从事涉案仓库的屋顶防水作业,引燃了屋顶白色泡沫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王志新能够辨认出王铁中就是在xx公司中转仓库屋顶东北角处做防水引发火灾的嫌疑人。 16.被告人王铁中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李某带着他儿子、王志新和其一起去济南一个仓库干防水,当时其和王志新、李某的儿子三人在房顶用喷枪烤卷材,大约下午3点左右,整个房顶就开始冒烟,其把煤气罐扔下就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受雇于同案犯李某,在李某的安排下使用明火进行屋顶防水维修施工,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志新、王铁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王铁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

人民陪审员  程心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