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602执270号

刘亚辉与被执行人郭玉生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刘亚辉;郭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0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辉,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郭玉生,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辉与被执行人郭玉生扶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亚辉与被执行人郭玉生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志藩

审 判 员  齐国峰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