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04民初317号

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317号

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恒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湖南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宇

书记员左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