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25号罪犯孙其奇,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其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同案犯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其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其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其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其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其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