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200号罪犯孙训玉,男,汉族,1947年7月12日生,文盲,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训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孙训玉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2)宿中刑终字第00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训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训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训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训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训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训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