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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128号

罪犯汪兴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汪兴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28号罪犯汪兴俊,男,汉族,1985年3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铜陵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兴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1434元。同案犯不服,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汪兴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汪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兴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在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说明其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兴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