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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民初485号

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81民初485号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湘乡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执维,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昆仑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维华,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望春门。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28日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维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伶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英姿

书记员贺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