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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执130号

张德勇与海南乐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德勇;海南乐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6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勇,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海南乐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滨河南路1号乐龄中州国际大饭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耿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椰林南干道旁。

法定代表人:耿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德勇与被执行人海南乐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勇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该案件移送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603号民事判决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 杰

审 判 员  林中才

审 判 员  姜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明丽

书 记 员  许 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