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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行初108号

罗金荣与云霄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罗金荣;云霄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5行初108号 原告罗金荣,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晓明、田超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霄县将军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县长。 委托代理人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荣诉被告云霄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罗金荣以双方经过庭前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金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金荣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谢火生

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清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