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597号
原告: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白莲河乡大坳冲村。
法定代表人:程良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洪春舞,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林秀媚,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舞、林秀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