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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民初597号

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洪春舞、林秀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洪春舞;林秀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597号

原告: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白莲河乡大坳冲村。

法定代表人:程良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洪春舞,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林秀媚,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舞、林秀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