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051号罪犯杨亚林,男,汉族,1976年4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亚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