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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051号

罪犯杨亚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051号罪犯杨亚林,男,汉族,1976年4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亚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