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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执706号

张文玉龙、武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玉龙;武弋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玉龙,男,汉族,199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武弋,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玉龙与被执行人武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本院(2017)川0108执755号案已将武弋名下房屋进行了拍卖,本案申请人参与了分配,分配金额为418500元,此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薛跃发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