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98号罪犯蒋大源,男,汉族,1960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大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蒋大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蒋大源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蒋大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蒋大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大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大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大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