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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198号

罪犯蒋大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蒋大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98号罪犯蒋大源,男,汉族,1960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大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蒋大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蒋大源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蒋大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蒋大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大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大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大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