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590号
原告:吴小占,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英,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恒。
被告:赵秋军。
原告吴小占与被告汪恒、赵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小占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小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占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