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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1590号

吴小占与汪恒、赵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吴小占;汪恒;赵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590号

原告:吴小占,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英,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恒。

被告:赵秋军。

原告吴小占与被告汪恒、赵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小占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小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占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