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29民初723号

齐亚男、卢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鸦鸿桥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亚男;卢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鸦鸿桥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29民初723号

原告:齐亚男,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卢静,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鸦鸿桥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玉田县腾飞家园门市楼**。

负责人:王丽霞,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亚男、卢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鸦鸿桥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齐亚男、卢静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亚男、卢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计2199元,由原告齐亚男、卢静。

审 判 长 桑秀青

人民陪审员 张珊珊

人民陪审员 李长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