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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02民初1533号

原告郑磊诉被告雷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磊;雷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1533号

原告:郑磊,男,苗族。

被告:雷康,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负责人:冯道遒。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磊诉被告雷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磊撤回对被告雷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甘密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肖雅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