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602执1060号之二

尹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振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泽华;申振南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602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泽华,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申振南,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警第三支队后勤处司务长,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振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6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申振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尹泽华借款本金470000元。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申振南承担。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振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泽华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申振南的退伍金,但该款已经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尹泽华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申振南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申振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还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申振南的退伍金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尹泽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602执10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福一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郝天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