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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622号

胡春连与陈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春连;陈权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622号

原告:胡春连,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生,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特别授权。

被告:陈权兵,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原告胡春连与被告陈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胡春连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权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春连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春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胡春连负担。

审判员  蔡艳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士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