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44号 解除
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冲冲,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才学,男,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解除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才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川0112财保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才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5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解除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
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四川省春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才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 1556000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邹青(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6××××××××)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1栋5楼6号商品房(权1734933)在价值1556000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