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4247号
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小高层****。
法定代表人:王来喜,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红,女,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徐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史莉担任记录。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