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姜玉书,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扶余市四马架粮库,住所地扶余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455978415XJ。
法定代表人:孟庆超,系主任。 申请执行人姜玉书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四马架粮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吉078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下岗补偿金、集资款共计66862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