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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2行审1号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肖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肖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90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资阳区政府机关院内。

法定代表人:龚文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湘,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肖荣,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肖荣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执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蔚

人民陪审员  郭明义

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珍

书记员易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