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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91民初282号

282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91民初282号

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年丰门口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静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中路**扬州智谷科技综合体****B603-B608

法定代表人:丁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达公司)诉被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家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曦达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曦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元,由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明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