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91民初282号
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年丰门口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静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中路**扬州智谷科技综合体****B603-B608
法定代表人:丁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达公司)诉被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家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曦达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曦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元,由原告清远市曦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明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