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初67号
原告: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明,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念文。
原告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366元,减半后收取为76683元,由原告中石油铁建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