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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民初2307号

鲁阳婷与赣州旭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阳婷;赣州旭尧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2307号

原告:鲁阳婷,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赣州旭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水南镇文汇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傅爱莲。

原告鲁阳婷诉被告赣州旭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鲁阳婷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阳婷自愿撤回对被告赣州旭尧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阳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鲁阳婷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