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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财保92号

方影、孙以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方影;孙以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财保92号

申请人:方影,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

申请人:孙以侨,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申请人方影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以侨345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方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孙以侨34500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2245元,由申请人方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