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民初383号
原告:周海威,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李井凤,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赵进峰,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博相伟,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周海威与被告李井凤、被告赵进峰、被告博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海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海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宇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