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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2民初383号

周海威与李井凤、赵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海威;李井凤;赵进峰;博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民初383号

原告:周海威,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李井凤,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赵进峰,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博相伟,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周海威与被告李井凤、被告赵进峰、被告博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海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海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宇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