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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2365号

褚心忠与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褚心忠;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文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2365号

原告:褚心忠,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潘兴福,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袁文举,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褚心忠与被告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文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褚心忠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宁夏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心忠撤回对被告宁夏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