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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1执890号之二

刘昕、朱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昕;朱建;李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21执8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昕,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朱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李勤,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朱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1021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