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21执8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昕,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朱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李勤,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朱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1021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