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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25民初131号

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与封开县牛运三级电站、冯进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封开县牛运三级电站;冯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25民初131号

原告: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地址:封开县河儿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07566876M。

法定代表人:谢树清,男,职务: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开县牛运三级电站,地址:封开县河儿口镇香车村委会牛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644697X2。

负责人:冯运标。职务:该电站投资人。

被告:冯进标,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与被告封开县牛运三级电站、被告冯进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立案。

原告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封开县河儿口水利水电管理所承担。

审判员  植浩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