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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052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古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古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0528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海德广场**酒店首层****、负****、2栋办公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源,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恒,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古志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古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古志成价值36292.0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古志成价值36292.0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玲冰

审判员  陈丽莎

审判员  邱桂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金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