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5民初447号

章扬春与徐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扬春;徐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447号

原告:章扬春,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徐宗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章扬春与被告徐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章扬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3.4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扬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金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