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民初1630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被告:单国栋,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赵国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刘胜利,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单长国,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国栋、赵国华、刘胜利、单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要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