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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4民特130号

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4民特130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某某,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获嘉县城区。

申请人:郭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李某某,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吕某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岳某某,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岳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22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郭某某、陈某某欠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9912.43元,利息按月利率14.85‰从2018年12月22日起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郭某某、陈某某定于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每月21日前归还本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每月21日前归还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下欠本金3912.43元及相应利息,定于2021年4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双方就本次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如任何一期逾期,河南某某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李某某、吕某某、岳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南获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岳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