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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02执1806号

段依宏与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依宏;张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段依宏,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段依宏与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8)湘1202执18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国华在怀化机务段的工资收入。但该案的申请执行的金额需在较长周期内才能扣满本案的申请金额,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需较长周期才能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202执18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