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段依宏,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段依宏与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8)湘1202执18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国华在怀化机务段的工资收入。但该案的申请执行的金额需在较长周期内才能扣满本案的申请金额,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需较长周期才能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202执18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