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414号罪犯王振辉,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8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冀08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13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王振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金小雁
审判员 朱彦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