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雨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雨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1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启军 执行员 戴 伟 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郎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