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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执683号

余成章、张辛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成章;张辛平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余成章,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张辛平,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成章与被执行人张辛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08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26683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镇××村××组××号××号××栋××层××号房屋(权0743367),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已向首查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另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川A98J2V),本院已轮候查封,此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薛跃发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