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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执258号之一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傅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傅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傅安勇,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川0682执2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安勇的银行存款4158.5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傅安勇名下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