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傅安勇,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川0682执2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安勇的银行存款4158.5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傅安勇名下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