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863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鑫,该单位资产管理部职工。
被告:黄剑,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胡燕,女,1981年5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现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黄长征,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李学青,女,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黄长海,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付艳喜,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剑、胡燕、黄长征、李学青、黄长海、付艳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履行了全部偿清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原告不再享有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计1799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