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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3执2238号

彭艾其、单新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艾其;单新莲;李春桂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223执2238号

申请执行人:彭艾其,男,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单新莲,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攸县。

被执行人:李春桂,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攸县。申请执行人彭艾其与被执行人单新莲、李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湘02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新莲、李春桂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艾其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彭艾其发出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单新莲、李春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单新莲、李春桂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219.3元。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1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公积金缴存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单新莲、李春桂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040余元,已执行到位9689.3元,尚有29350.7余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的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胡 曦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威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