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323民初682号

杨某光与高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光;高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682号

原告:杨某光,男。

被告:高某超,男。本院在审理杨某光与被告高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某光承担。

审判员  杨军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盛媛

书记员常海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