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682号
原告:杨某光,男。
被告:高某超,男。本院在审理杨某光与被告高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某光承担。
审判员 杨军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盛媛
书记员常海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