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林,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张辛亮,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林与被执行人张辛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款94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辛亮将9470元劳务费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国林。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