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110号
原告: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牛,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建民,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雅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华
书记员薛志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