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927号
原告:罗军,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罗斌,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系原告的弟弟,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卢某某,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第三人:晏某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某某和卢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在被告处的押金15000元,双方同意由被告返还8000元给原告,另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双方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以和解结案。为此,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罗军承担。
审 判 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郑卫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贵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