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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执114号之三

徐安廷、施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安廷;施鹏;徐书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执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徐安廷,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施鹏,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徐书有,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徐安廷与施鹏、徐书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昌米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王胜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亚群

书记员陈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