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286号罪犯赵志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承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伟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冀刑执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冀08刑更1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志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9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赵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