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恢10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文德,男,汉族。关于张国军申请执行孙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9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2、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3、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9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同时于2019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目前已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但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待现场核实扣划后会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4、在(2016)豫0191执1010号首执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财产,并对案件的进一步履行作出说明,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亦未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车辆六辆,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无法进行下一步执行措施;6、于2018年9月1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文德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7、于2019年3月28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文德名下在(郑州市级)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8、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济区电厂路90号16号楼3单元15-16层1502(合同号150××××****)的房产信息,本院作出(2018)豫0191执恢10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随后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查封事项,被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暂不具备查封条件,本院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其表示明白上述事项;在未办理查封登记的情况下,本院工作人员前往上述房产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于2019年3月26日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并询问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对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会将案件执行情况如实转述申请人本人。经上述执行措施实施,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件已立案满三个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87081.3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建军代理
审 判员 李 翔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