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203刑初3号 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存兴,曾用名杨宏山,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无业。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10月10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毛同军,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诉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存兴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存兴及其辩护人毛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存兴伙同李某(17周岁,另案处理)、张某(16周岁,另案处理)在铜川市耀州区某景区外的马路边,由李某、张某望风,杨存兴将一辆白色丰田花冠小轿车右后门玻璃砸碎,将车后排座位上放置的两个蒙娜丽莎牌皮包盗走。后三人在偏僻处将包内现金3000余元、玛瑙两块、梳子一把拿走,将两个包及包内化妆品等物品扔掉。3000余元现金被全部挥霍。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155元,损坏车玻璃价值240元。 2.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存兴伙同李某窜至本辖区某甲景区,由李某望风,杨存兴采取撬杠撬门的方式,打开某甲景区湖边超市防盗门,后二人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K42J)一台、香烟及零钱若干。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约1500余元。破案后,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18年7月10日或11日晚上,被告人杨存兴伙同李某窜至本辖区某甲景区,由李某望风,杨存兴翻窗进入某酒店5号小木屋,盗窃TCL液晶电视(型号L32F1680B)一台。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790元。破案后,电视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18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存兴伙同李某窜至本辖区某煤矿、某市场,由李某望风,杨存兴用扳子卸掉吉某商店卷闸门螺丝。后二人先后进入商店,盗窃磨砂猴香烟八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大大泡泡糖一盒、零盒香烟及零钱若干等。后整条香烟被杨存兴低价出售,得赃款700余元,赃款被全部挥霍。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约1600余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香烟退赔款1410元及大大泡泡糖半盒,已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约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存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存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存兴在未成年时,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属有前科。被告人杨存兴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存兴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存兴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存兴犯盗窃罪不持异议,同意公诉人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1.2018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存兴骑自己的蓝色摩托车带李某、张某到铜川市耀州区某景区游玩时,被告人杨存兴发现被害人姚某的陕A某号白色丰田花冠小轿车停在路边,遂欲盗窃,便让李某、张某望风,自己将该轿车右后门玻璃砸碎,盗走车上后排位置两个蒙娜丽莎皮包。三人遂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在路边杨存兴、李某、张某将包内3000元现金、玛瑙两块、梳子一把拿走,将两个包及包内化妆品等物品扔掉。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玛瑙两块价值100元、雅姿化妆品一套价值1695元、女士蒙娜丽莎牌皮包一个价值140元、男士蒙娜丽莎牌皮包一个价值210元、小檀木梳子一把价值1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2155元,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40元。所盗3000元现金被杨存兴、李某、张某挥霍。所盗玛瑙一块(另外一块被损坏)、梳子一把在杨存兴住处。 2.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存兴提议盗窃某甲景区湖边超市,后骑着自己的蓝色摩托车,带着李某 至印台区某甲景区湖边魏某经营的超市,李某望风,杨存兴用携带的撬杠将该超市防盗门撬开,二人进入该超市盗得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2盒芙蓉王香烟、3盒磨砂猴香烟、2盒南京香烟、1盒利群香烟、2盒好猫香烟等零盒香烟及零钱若干。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1370元、香烟价值150余元,零盒香烟被李某及杨存兴所抽,华硕笔记本电脑在被告人杨存兴住处。 3.2018年7月10日或11日晚,被告人杨存兴提议盗窃,骑自己的蓝色摩托车带李某到某甲景区,李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杨存兴翻窗进入该景区某酒店5号小木屋,盗窃TCL电视一台,从窗户递给李某。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视价值790元。被盗电视在被告人杨存兴住处。 4.2018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存兴提议盗窃,骑自己的蓝色摩托车带李某到李某提供的印台区某煤矿、某市场吉某商店,李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杨存兴用扳子卸掉该商店卷闸门螺丝,后二人先后进入该商店盗窃,盗得磨砂猴香烟8条、软中华香烟1条、大大泡泡糖1盒、果粒橙饮料3瓶、细支南京香烟2盒、芙蓉王香烟4盒、软黄鹤楼香烟2盒等零盒香烟及零钱若干。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600余元。整条香烟被被告人杨存兴以700余元出售给李明,零盒香烟被李某及杨存兴所抽,700余元被李某、杨存兴挥霍。 另查明,2018年6月21日、7月12日、8月2日各被害人报案。2018年8月9日,崔家沟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杨存兴、李某、张某同邹某打架案件中,发现杨存兴、李某与盗窃吉某商店中的嫌疑人体貌特征非常相似,在处理完打架案件后,让张某先行离开。后李某供述,其伙同杨存兴、张某在铜川市耀州区某景区外实施盗窃,在李某的配合下,民警将张某抓获。 再查明,案发后,印台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杨存兴住处扣押TCL液晶电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玛瑙一块、木梳一把、大大泡泡糖一盒、撬杠一根、蓝色摩托车一辆。被害人魏某已将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领回;被害人费某已将TCL液晶电视一台领回。2018年11月2日证人李明向印台公安分局上交退赔款1410元。被害人刘某领回退赔款1410元及大大泡泡糖半盒。在审理中,李某亲属退赔赃款2740元,张某亲属退赔赃款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姚某向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陈家山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耀州区某景区外的车辆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价值6000余元。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魏某向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玉华宫派出所报案称,其位于玉华宫的商店被盗,丢失物品共计价值2800元。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费某向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玉华宫派出所报案称某酒店小木屋被盗,丢失物品价值1260元。2018年8月2日,被害人刘某向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崔家沟派出所报案称,其家吉某商店被盗,丢失物品共计价值3000余元。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印台公安分局于2018年8月2日对铜川市印台区某乙商店被盗进行勘验。该店卷闸门左侧滑道螺丝被拆卸,部分螺丝散落至地面,店内放有玻璃柜和杂物,柜台内北侧散落着已拆开的中华、芙蓉王、黄鹤楼香烟的盒子。店内有三个货架、柜子,靠北侧货架上放有散盒的香烟,部分香烟缺失。柜子南侧横向放置一个木柜,木柜内由上而下第二层柜内放有整条香烟,部分整条香烟缺失。印台公安分局于2018年8月30日对铜川市印台区某宾馆林间小屋进行勘验,林间小屋房间大门朝东,其余三面有窗,房间大门门锁完好,房间西侧有一小间卫生间,卫生间西侧有一扇窗户。印台公安分局于2018年8月30日对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办事处某甲景区流动餐车进行勘验,餐车为一间流动的房间,大门为铁质大门,门锁、门把手被破坏,餐车内放有货架。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存兴辨认出了被盗窃的某酒店小木屋及电视摆放位置;某甲景区商店及店内香烟放置货架、笔记本电脑放置位置;某乙商店及店内香烟、大大泡泡糖位置;小轿车停放位置、扔车窗玻璃位置;作案工具撬杠、被盗窃的红色玛瑙、梳子在其家放置的位置。李某辨认出了被盗窃的某乙商店、某酒店小木屋、以及望风、接电视机的地点;某甲景区商店及店内笔记本电脑放置位置;在某景区商店盗窃时望风地点、杨存兴扔车窗玻璃地点。张某辨认出了在某景区盗窃时其望风的地点、杨存兴扔车窗玻璃的地点。李某、张某、杨存兴相互辨认出了对方。 4.发票、鉴定文书证明,经铜川市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型号为L32F1680B的TCL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790元、型号为K42J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70元、磨砂猴王香烟十条价值95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650元、软黄鹤楼七盒价值133元、芙蓉王九盒价值225元、利群四盒价值64元、南京四盒价值52元、细支好猫五盒价值85元、美猴王五盒价值30元、细支黄鹤楼两盒价值32元、细支南京两盒价值32元、细支长白山两盒价值32元、长白山一盒价值22元、金丝猴两盒价值30元、苏烟一盒价值22元、云烟一盒价值23元、大大泡泡糖两盒价值100元、果粒橙饮料三瓶价值9元、玛瑙两块价值100元、雅姿化妆品一套(水、乳、隔离、粉底、亮肌乳、洗面奶各一瓶)价值1695元、女士蒙娜丽莎皮包一个价值140元、男士蒙娜丽莎皮包一个价值210元、丰田牌花冠小轿车副驾驶侧后排车玻璃一块价值240元、小檀木梳子一把价值10元钱。以上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46元。 5.搜查笔录、扣押文书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10日,印台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杨存兴住处搜查扣押了型号为L32F1680B的TCL牌液晶电视一台、型号为K42J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玛瑙一块、木梳一把、大大泡泡糖一盒、铁质撬杠一根、蓝色摩托车一辆。 6.办案情况说明证明,辨认笔录中杨存兴、李某辨认盗窃玉华宫商店时将摩托车停放在核桃树边的指认照片,因相机照片导入过程中误将辨认照片删除,故辨认照片中无辨认摩托车停放在核桃树边的照片。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姚某报案至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陈家山派出所,陈家山派出所进行接警登记,未进行立案及现场勘查。印台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杨存兴住处扣押的蓝色摩托车(车架号:L8XTBJ70230031880)系非盗抢车辆。被告人杨存兴供述该摩托车系其在焦坪尖山一收废品处购买,民警未查找到该收废品人员。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 8.监控视频证明,2018年8月2日印台公安分局向工行铜川崔家沟支行调取了刘某家商店被盗的视频监控。视频反映,2018年8月2日1时15分,杨存兴、李某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吉某商店;1时25分,杨存兴开始卸卷闸门螺丝;2时03分,杨存兴提一个袋子出来;2时10分,李某进入商店。 9.归案经过证明,2018年8月9日,崔家沟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杨存兴、李某、张某同邹某打架案件中,发现杨存兴、李某与盗窃吉某商店中的嫌疑人体貌特征非常相似,在处理完打架案件后,让张某先行离开。后李某供述其伙同杨存兴、张某在铜川市耀州区某景区外实施盗窃,在李某的配合下,民警将张某抓获。 10.领条、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8年11月2日,李明向印台公安分局退交1410元。2018年11月8日被害人魏某领回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费某领回TCL液晶电视一台。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刘某领回1410元及大大泡泡糖半盒。被害人魏某对杨存兴表示谅解。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亲属退交赃款2740元,张某亲属退交赃款1200元。 11.事件经过证明,2018年8月7日凌晨5时许,下石节大车司机贾强等人扭送盗窃电瓶车嫌疑人杨存兴到下石节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因证据不足遂将杨存兴释放。 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存兴的前科及释放情况。 13.撬杠一根,系盗窃作案时所用。 14.证人李明证言证明,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中午,住在焦坪窑洞一个姓杨的小伙给其打电话说从家里拿了几条烟,问其要不要,其说便宜的话就要。后在二人约好的窑洞3号楼和4号楼之间,姓杨的小伙将8条磨砂猴烟和1条软中华烟卖给其,当时姓杨的小伙说这些烟是从他家里拿的,其当时图便宜,没多想,就给了姓杨的小伙700余元。其将这些烟自己抽了。 15.被害人陈述:(1)姚某陈述证明,2018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丈夫开着白色丰田花冠小轿车到铜川市香山去玩,到香山后,将车停在某景区门口的路边上,其和其丈夫的包都在车的后排上放着,后其和丈夫就进某景区了。到15时左右,其和丈夫下山走到车旁边,发现车副驾驶后面的玻璃被砸了,放在后排的包不见了,后其就报警了。共丢失两个包,一个是黑色蒙娜丽莎男士公文包,包内装了两个人寿合同的保险单;一个是黑色蒙娜丽莎女士单肩包,包内装有现金3000元左右、一套雅姿化妆品(水、乳液、隔离、粉底、亮肌乳、洗面奶各一瓶),价值2000元左右,一块红色玛瑙,价值50元左右,一块绿色玛瑙,价值60元左右,一个木头梳子,价值30元左右。包内还装有身份证、银行卡。蒙娜丽莎女士包是其2017年在西安买的,价格280元,蒙娜丽莎男士包是其2018年在西安买的,价格420元。白色丰田花冠小轿车是2009年4月份购买的,车牌号系陕A某。当时车的右后玻璃被砸,其花了240元在西安一修理厂修的。以上被盗钱财共计损失6000余元。 (2)魏某陈述证明,2018年7月12日中午,其和丈夫发现其家在某甲景区沁风湖边的商店被盗,商店的门开着,有四公分缝隙,门锁被撬坏,店内丢失型号为K42J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磨砂猴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五盒、芙蓉王香烟五盒、利群香烟四盒、细支南京香烟四盒、细支好猫香烟五盒、猴王香烟五盒、现金150元,以上被盗钱财共计损失2800元。 (3)费某陈述证明,其系某酒店客房部领班,2018年7月12日早上10时许,其打开五号小木屋的门日常检查时,发现小木屋一台型号为32F1680B的TCL牌液晶电视不见了。最近两天小木屋没有游客住,其2018年7月10日对小木屋日常检查时,东西还在,后其就将门锁好,窗户插好就走了。2018年7月11日,其没有去检查。 (4)刘某陈述证明,2018年8月1日19时许,其母亲将吉某商店关了回家,晚上22时许,其给店里提了一个水壶,就锁好门回家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发现其家商店被盗,防盗门的左侧被撬,右侧防盗门上的螺丝被卸掉。店内柜子里的八条磨砂猴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细黄鹤楼香烟两盒、细南京香烟两盒、细支长白山香烟两盒、长白山香烟一盒、金丝猴香烟两盒、软黄鹤楼香烟两盒、芙蓉王香烟四盒、苏烟香烟一盒、云烟香烟一盒、果粒橙饮料三瓶、大大泡泡糖一大瓶(当时将两瓶装到一起)、70多元的零钱被盗。零散香烟的价值。以上被盗钱财共计损失3000余元。 1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存兴供述证明,2018年7月初的一天,其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李某、张某到铜川市耀州区某景区去玩,到后,其看见路边停放了一辆银白色的小轿车,车的后排座上放了两个女士包,其给李某和张某说给其望风,其就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把平口起子,用起子将副驾驶一侧的后排车玻璃砸碎,将在后排座位上的两个黑色女士挎包偷出来,后其三人骑摩托车走到快出香山的路边,找了一个没人的地方,把包里的东西都倒出来,其三人翻找,包内有3000元钱,两块玛瑙、一把梳子、化妆品等物品,其三人将3000元钱、两块玛瑙、一把梳子拿走,把包和包内的化妆品都扔了。其中一块玛瑙被李某打碎,另一块在其家茶几的抽屉里放着,梳子在其家里。三人将3000元全部挥霍。 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其给李某说玉华宫有个小超市,晚上没人看,去那儿看能偷下东西否,到晚上12点左右,其从家里拿了一节钢筋棍,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李某到某乙景区鱼塘边的超市,将摩托车停在鱼塘边的核桃树下,由李某望风,其拿钢筋棍将超市的防盗门撬开,偷了三盒磨砂猴王烟、一盒红南京烟,还拿了十几元现金,李某在超市后面的隔间里拿了一个电脑包,里面装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其跟李某骑摩托车回家了。 过了两三天,其想着之前在某乙景区上面的度假山庄看见有电视,就想着偷回来,到晚上半夜,其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李某到度假山庄,发现放电视的房间窗户没有锁,李某将窗户打开,其翻进去将房间里的电视从窗户给李某递出去,后其二人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 2018年8月初的一天,其问李某哪儿有没人住的商店,去偷点烟和吃的东西,李某说崔家沟派出所门口银行对面的一家商店没人住,到第二天凌晨12点多,其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李某到崔家沟派出所门口银行对面的一家商店,李某在店门口望风,其用扳子将商店右边卷闸门的螺丝卸掉,把卷闸门扳开,进商店在放烟的柜子里偷了8条磨砂猴、1条软中华,还在柜台上偷了一盒大大泡泡糖,后其就和李某骑着摩托车回到焦坪的家里了。 (2)同案犯李某供述证明,2018年7月初杨存兴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和张某去耀县某甲景区玩,16时许,其三人在香山停车场下方的路边看见停放了一辆白色的车,杨存兴看见里面有两个包,说他负责偷包,让其和张某负责望风,其和张某同意。杨存兴用胳膊肘将副驾驶后边的车窗玻璃砸碎,将包偷出,其三人骑着杨存兴的摩托车到香山半路的一个偏僻林子里翻包,从包里找到3000元钱、两块玛瑙、一个VIVO手机的耳机、一把小木梳、一把钥匙、一份合同、一些化妆品,其三人将3000元钱、两块玛瑙、一把小木梳、一个VIVO手机的耳机拿走,将剩余东西扔了。偷来的3000元中,杨存兴拿了1500元还账了,剩下的钱其三人花了。 2018年7月中旬一天,杨存兴给其说,某甲景区大湖处有个无人商店,让一起去偷些烟和钱,让其给他望风,其同意。到凌晨1时许,杨存兴带了一根撬杠,骑着摩托车带其到某甲景区对面的商店,其二人将摩托车停在附近的核桃树下,其给杨存兴望风,杨存兴用撬杠将门撬开,先进了商店,过了五分钟后,其也进去商店,杨存兴在商店柜台里拿了些零散的烟,其看见商店隔间内有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其问杨存兴拿不拿,杨存兴说拿上,其就将电脑拿上了,盗窃完后,其二人骑摩托车回家的过程中,撞到了花园上,丢了好几盒烟,只剩下3盒磨砂猴烟和1盒南京烟,电脑一直在杨存兴房子放着。 又过了一二天,晚上凌晨1时许,杨存兴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到某酒店的5号小木屋,这间木屋窗户没有锁,其就在窗户外望风,杨存兴从窗户钻进去,将电视偷出来,从窗户递给其,后其二人就将电视拿回杨存兴家了。 2018年7月31日,杨存兴让其带他去某矿一家晚上没住人的商店偷些钱和烟。8月1日,其带杨存兴到杏树坪煤矿一家商店,杨存兴在该商店买了烟,想晚上偷这家店,其将杨存兴拦住,因为其知道这家店里晚上有人住,给杨存兴说姓刘的商店不住人。8月2日凌晨2时许,杨存兴带着撬杠、扳子,骑着摩托车拉着其去某矿工商银行对面的商店,到后,其在路口望风,杨存兴用扳子将卷闸门螺丝拧开,进入商店偷了八条磨砂猴、一条软中华、二十盒左右零烟、几瓶饮料、一满盒大大泡泡糖,杨存兴出来后说没找到放钱的地方,其进去商店,在商店放鞋的盒子里拿了20多元现金,后其二人就回杨存兴家了。杨存兴把整条的烟都卖了,共得950元,给其分了420元。 (3)同案犯张某供述证明,2018年7月初的一天,杨存兴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和李某去铜川市耀州区某景区去玩,到后,杨存兴给其和李某说那边有辆车,车里有两个包,让其和李某给他望风,李某说行,其没有说话,就和李某到对面的路上望风去了,不到一分钟,其听见车玻璃碎的声音,看见杨存兴把车副驾驶一侧的后排玻璃砸碎了,将玻璃扔到了路边树丛里面,从后排座位上将两个黑色女士挎包拿了出来,后杨存兴骑摩托车将其和李某带到某景区外面一条没人的小路上,其三人从摩托车上下来到旁边的坡上,杨存兴和李某开始翻包,包内有三千多元现金、身份证、保险单、化妆品、一块绿色的玛瑙、一块红色的玛瑙、一把木质梳子。其三人将3000元、两块玛瑙、一把梳子拿走,将其他的东西都扔了。后其三人骑着摩托车回杨存兴家,将摩托车放下,然后坐车去金锁石林逛了一下,又去了铜川市区某KTV附近的宾馆登记了房子,接着到某KTV唱歌,后杨存兴说他有事,向李某要了几百元钱,其就和李某回了登记的宾馆。2018年8月4、5号的一天,其去找李某他们玩,到杨存兴家后,发现有一个电视机,其问从哪儿来的,李某说是杨存兴在玉华宫小木房偷的。杨存兴、李某的体貌特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价值9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存兴二年内盗窃4次,系多次盗窃。被告人杨存兴伙同他人共谋后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存兴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存兴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有前科。被告人杨存兴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存兴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存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起至
二0一九年八月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撬杠一根、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8XTBJ70230031880),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杨存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姚某退赔人民币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颜芳
审 判 员 姜彦青
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