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6执保105号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全、褚曰玲、李学军、冯贤华、李学武、崔俊红、李学岗、辛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全、褚曰玲、李学军、冯贤华、李学武、崔俊红、李学岗、辛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10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学全、褚曰玲、李学军、冯贤华、李学武、崔俊红、李学岗、辛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全、褚曰玲、李学军、冯贤华、李学武、崔俊红、李学岗、辛玉杰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学全名下账户存款1439.9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